《壹週》:「港人港地」未納入地契 違反規定罰則輕微│皇甫清

2015-7-22 21:19
今期《壹週刊》報道,特首梁振英2012年競選特首的其中一張皇牌:港人港地,原來不受地契限制,形同造假,就算違反「港人港地」的規定,罰則也相對輕微。
這兩塊位於前啟德機場的地皮由中國海外發展的子公司高龍發展,以15.4億的估價上限,用暗標投得。報道翻查政府批予中國海外的地契,發現地契內文並沒有明文寫清土地必須要售予香港人,也沒有任何提及「港人港地」的字眼。
雖說發展商在地皮上建成的住宅單位,不論出售、轉讓或造按揭,都要取得地政總署長的書面同意,不過地契條文並無規範同意書的字眼,亦沒規定同意書要寫明單位「只能售予香港永久性居民」,更無列明署長在甚麼情況下才可以批出同意書;換言之,就算沒有「港人港地」,署長都可以照批同意書。
另一方面,由於「港人港地」「必須賣樓給香港永久居民」等字眼未有寫入地契,而是用同意書的方法規管,地產商就算違反協議,其刑罰都會輕得多。違反地契的話,最高刑罰是收回土地,不過違反同意書內容,《刑事罪行條例》,一經定罪,最高刑罰為兩年監禁、罰款和收回單位。
(撰文:皇甫清)(圖片來源:香港電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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