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志雲罪成】 律政司為確立案例勢上訴 倘得直有四個可能性…│廣雅仁

2015-12-18 22:18
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及其前助手叢培崑,被控串謀收受利益案,各判罰款8.4萬及2.8萬港元,有消息指,律政司當初希望藉此案打擊電視圈相近歪風,冀望判陳志雲以重刑,但如今案件僅判罰款,估計律政司有很大機會上訴。
若律政司就此案上訴,上訴庭除了維持原判,還有四個可能情況發生。其中最有可能的判處,就是加重罰款。須知道,今次陳志雲及叢培崑兩者的罰款總額恰巧是出席奧海城活動收受的11.2萬報酬,控方於庭上曾要求頒令,要求陳志雲交還相關報酬予無綫,但法官要求控方律師先索取無綫意見。若上訴發生,不排除控方會向無綫索取意見,如果無綫同意,則陳志雲亦需要另外支付一筆罰款,亦即令兩人要負擔的罰款加重。
當然,為確立案例的話,律政司會尋求法院在裁決的判罰中,確立兩人須負相當的刑責,例如監禁。故此,第二個可能,是法庭會判處二人社會服務令。雖然原審法官潘兆童判詞指,陳志雲本來已經服務社會,所以無須判處社會服務令。
此外,兩人或會被判處監禁,而監禁可分為緩刑和即時執行,是為第三個及第四個可能性。
今日原審法官判詞指此次案件是「技術性犯法」,故不一定要監禁,又指案件沒有貪污元素,不可以貪污形容。但若律政司一旦上訴成功,或會為此類案件開出先例。因為若依照控方的要求,法庭可用《防止賄賂條例》33A條,頒令禁止首被告受僱於案發時任職的公營機構,同時,《防止賄賂條例》亦列明113間公共機構包括無綫電視,其員工屬於該條例所訂明的「公職人員」,若收受利益作為執行職務的報酬,則需要面對相關刑責。
(撰文:廣雅仁)(圖片來源:蘋果日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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