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法改革:兒童權利|劉山青網誌

5月8日灣仔家事法庭外發生傷人案。期間,疑兇曾說「喺庭上咁得戚!」由「破裂所產生的個人怨恨」是家事法的一個難題。
勞福局就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《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》曾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間進行公眾諮詢,並在五月八日於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向議員交代。
法律的背景
「有一些離異的夫婦……會發現自己不能把關係破裂所產生的個人怨恨,與專注令子女將來得到幸福和滿足的需要清楚劃分開來。」
──澳大利亞家事法委員會(Australian Family Law Council),Patterns of parenting after separation(1992年4月),第1.01段。
父母責任模式
這一家事法改革橫越了接近20年,它從1998年12月發表《監護權和管養權諮詢文件》,至2005年3月7日發表《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》。
新建議的家事法的「父母責任模式」背後的原則是「子女的最佳利益應主導所有關乎子女的法律程序」,故更着重以子女為本,並鼓勵父母雙方在離婚後仍繼續參與子女的生活。新法令可能掃除家事法律程序中舊有的「管養權」及「探視權」用語,以及當中所包含對子女具「擁有權」的意義。
兒童的權利
當中的法律改革之一是將條文中的兒童「意願」一詞修改為「意見」。但法改會認為,子女不應被要求表達自己的意見,否則在關乎子女最佳利益的爭議當中,子女可能被其中一方父母或雙親施壓,要求表態支持其中一方。
建議
「我們建議應提供渠道,讓兒童可按其意願直接或間接表達意見。兒童一旦表示有意表達意見,法院便須聽取其意見,但是考慮兒童的意見時所給予的比重則完全由法院決定。」
現時進展
勞褔局將修改擬議法例,其間會徵詢律政司以及相關決策局及部門的意見。法例最早可於2018年年初提交立法會。
後記
香港的法律與其他先進體系相比相當保守,當法官判案時發現法例脫離社會發展時,會透過法改會提出意見。但很多時,其意見在20年後還未能得到落實。它是香港人權得不到保障的眾多原因之一。
(圖片來源:蘋果日報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