馬恩國以先例強調「合理執法」 惟「侮辱」國歌不如國旗國徽定義明確|甘樂宜

2017-11-3 20:53
民建聯馬恩國早前率領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到北京訪問,並與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會面。他會後引述李飛表示《國歌法》引入香港後,馬場奏國歌時場內馬迷亦需站立。仍身處北京的馬恩國今早接受港台訪問,強調《國歌法》會合理執法,他又以現行的《國旗法》及《國徽法》為例,指除公然侮辱外,大多都寬鬆處理。
《國旗及國徽條例》第7條現列明,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、毀損、塗劃、玷污、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,即屬犯罪,可被判罰款10,000元及監禁3年,對於何謂「侮辱」或「損毀」國旗或國徽,相比之下尚算有明確定義。但在《國歌法》的規範下,市民以何種方式演唱算是「侮辱」國歌,卻難以定斷。若市民不小心忘記歌詞,或者未能準確唱出歌詞甚或走音,又會否被納入「侮辱」的行為?若連「侮辱」國歌的定義亦有模糊之處,又如何介定何謂「公然侮辱」兼且「合理執法」?
(撰文:甘樂宜)(圖片來源:蘋果日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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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)馬恩國引述李飛:港《國歌法》需保留中小學強制教授國歌等完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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