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例無訂明中聯辦子公司可免繳印花稅 稅局回應疑揭僅為特首「自作主張」|甘樂宜

2018-4-14 19:08
港人上車或換樓都須繳付印花稅,持有多於一個物業更無首置優惠,不過稅務局昨日回覆公民黨立法會議員譚文豪查詢時,就提到中央政府駐港部門在香港購入物業,可以根據《印花稅條例》第 41條豁免繳付印花稅。至於子公司方面,則是根據該條例第52條而予以豁免。可是,稅務局所引述的兩項條文,其實都沒有明言子公司包括在獲豁免之例,令人懷疑特區政府對中央政府駐港部門有「特別優待」。
根據《印花稅條例》第 41條,中央政府、特區政府、公職人員法團或以公職人員身分行事的任何人,均無須負法律責任繳付印花稅。換言之,中聯辦以其名義在港購買物業可獲豁免繳付印花稅,但子公司就不獲豁免。2015年初,中聯辦斥資4.8億元一次過購入西營盤鉑峯全幢共48個單位。當時有報道形容中聯辦非以旗下公司名義入市實屬罕見,有可能是配合《印花稅條例》第 41條的規定,以符合免稅條件。
局方回應指,中央政府駐港部門的子公司在港購買物業,可根據《印花稅條例》第52條規定無需繳付印花稅。不過細看條文,可發現當中沒有列明中央政府駐港部門的子公司可獲豁免,反而是提及特首有權減免全部或部分須繳付的印花稅,或發還全部或部分已繳付的印花稅。由此推斷,中聯辦以子公司名義購買物業而免繳印花稅,只是特首「自作主張」下對中聯辦作出的優待。到底特區政府是由何時開始豁免中聯辦子公司繳印花稅、其時的特首是根據甚麼原則而作決定,以及背後是否與中聯辦交涉,還需特區政府向市民交代。
(撰文:甘樂宜)(圖片來源:蘋果日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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