湯家驊:社團條例非針對言論自由 籲公眾不要針對公務員

2018-7-27 11:42
警方早前引用《社團條例》向保安局建議取締香港民族黨。行政會議成員、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日出席港台節目時表示,《社團條例》適用範圍涵蓋未註冊和已註冊,而且有運行的團體之行動和建立目標,而非言論自由。他舉例指,即使民族黨被取締,該黨召集人陳浩天仍然可以以個人名義提出港獨,《社團條例》不能限制他個人,故此不影響言論自由。
湯家驊指出,社團事務主任(按:致函民族黨陳浩天的應為助理社團事務主任、警務處助理處長林曉彤)若然覺得有證據顯示,一些社團正進行違法活動,他在法例下有責任向保安局局長報告,局長是否採取行動則不是主任決定」,認為公眾不應像「DQ案」般,針對作出法例下規定的決定之公務員。
至於主張「結束一黨專政」的支聯會在此條例下是否亦可被建議取締,湯家驊認為,如果在制度下推翻共產黨,而非整個共產制度,則不算危害國家安全。而主張自決的香港眾志,湯家驊表示其綱領模糊,未知是自決獨立,還是在《基本法》下爭取更多自主權,若其目標是前者則有問題。
湯家驊稱,根據歐洲人權委員會的決定,若一政治組織的目的是推翻現有政治制度,其行動會影響他人在現時享有的政治權利和自由,引用法律去取締是合適的,亦符合人權原則。
(圖片來源:香港電台片段截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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