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國歌法》罰則惹爭議 聯合國人權報告曾指不得用刑法保護國家象徵

2019-1-11 21:30
《國歌條例草案》今日刊憲,並將於本月23日在立法會首讀。草案列明意圖侮辱國歌、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、曲譜,或以歪曲、貶損方式奏唱國歌的行為均屬違法,一經定罪,最高可罰款5萬元和監禁3年。由於「侮辱」、「歪曲」、「貶損」等字眼過於抽象,令市民憂慮會否誤墮法網,而刑罰亦被質疑過於嚴厲。事實上,把侮辱國家象徵列為刑事罪行並非國際通行之做法,聯合國的附屬機構曾發表報告,認為保護國家象徵不應動用到刑事法。
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於2010年4月發表的一份特別報告員(Special Rapporteur)報告,談及表達意見自由的權利。當中提到,刑法不得用於保護抽象或主觀觀念及概念,例如國家、國家象徵、國家身分認同、 文化、思想流派、宗教、意識形態或政治學說,這觀點與國際人權法保護個人與群體,而非受制於審查、評論或批評的抽象概念及機構一致,特別報告員也一致認同。
《國歌條例草案》的條文,正是上述報告所提到的內容,涉及用刑法保護國家象徵,有違反人權之嫌。
(圖片來源:蘋果日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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