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移交逃犯修例】大律師公會憂港府「明修棧道,暗渡陳倉」 警告修例或損特區國際形象

政府早前建議修改《逃犯條例》和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》,允許港府單次移交逃犯到未和香港簽訂長期移交逃犯協定,或提供協助的司法管轄區,包括大陸和台灣。大律師公會向政府提交意見書,提到政府曾堅決表示不會在沒公眾諮詢下和內地商討引渡協議,直言擔心港府會「明修棧道,暗渡陳倉」。
公會稱,引渡逃犯到大陸自1997年主權移交以來,便是一個複雜的法律問題,亦是一個在社會上充滿爭議的議題,所以討論一直停滯不前,又指1997年立法時,立法會有充分理由不將大陸涵蓋於《逃犯條例》及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》內,政府如覺得自1997年後,情況有所改變,反對上述條例涵蓋這些地方的原因也不復存在,便需要解釋為何情況有所改變。
公會指出,政府的修例建議會繞過立法會監察,變成直接由特首在單次個案移交安排下發出證明書,將香港市民或者僅僅只是取道香港的人士引渡去大陸。公會擔心政府會在未經公眾諮詢下,以單次個案移交的方式處理此敏感議題。
政府稱,這次修例觸發點,是港府無法將台灣殺人案疑犯移交台灣檢察部門。公會認為要解決此案並不需要過度放寬《逃犯條例》和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》,尤其是這不等於容許是次安排包括大陸,也質疑台灣會否接受這安排。公會建議港府修訂《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》,容許在香港調查及審訊類似台灣殺人案的殺人嫌疑犯。
公會也關注,是次修例建議會讓立法會失去對單次個案的把關權力,質疑由特首直接發出證明書啟動拘捕和移交程序,會降低對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要求,尤其是提出司法要求的,是沒有對囚犯基本人權保障,或是有違反人權歷史的司法管轄區。公會指,現時香港和國際社會對大陸人權紀錄有極大憂慮,修例後港府不能保證移交的逃犯,可以享有與本港刑事司法及監獄制度中同等的基本人權,認為這只會損害特區的國際形象。
公會強調,不希望香港成為逃犯的避難所,但警告是次修例建議會有重大而廣泛的影響,也可能會破壞香港這個受法治保障的自由和安全的城市。
(圖片來源:RTHK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