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移交逃犯修例】保安局:特首發證明書做法參考英加 修例保留所有人權及程序保障

2019-5-15 20:30
立法會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曹志遠上月底就修訂《逃犯條例》去信保安局,就草案內容提出質疑並要求澄清。當局向曹志遠發出94頁的文件,就質疑逐點回覆,強調草案保留所有人權和程序保障,由特首發出證明書的安排參考自英國和加拿大。
保安局指,由特首發出證明書的安排參考英國和加拿大,此舉可讓當局在不驚動逃犯或公開披露個案細節的情況下,將案件提交法院處理,並容許執法機構迅速保密地進行拘捕行動。啟動移交程序不表示逃犯一定被移交,須經法定程序處理,而條例下的所有程序保障,如當事人可申請人身保護令,以及可向特首提出司法覆核等一律不變。行政機關亦可因應個案情況,讓要求方作額外保證,如律師代表、家屬探望、醫護照顧等。
保安局強調,條例一直對人權有充份保障,現時的建議全部保留條例下所有人權和程序保障,如必須符合「雙重犯罪」原則、禁止「一罪兩審」的規則、政治罪行不移交、拒絕基於政治等其他動機的請求和對不執行死刑的保障等。
當局表示,《基本法》第64條訂明特區政府對立法會負責,是指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、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和答覆議員質詢等,草案並無抵觸有關條文。
保安局解釋,修例不處理餘下的9項罪類,主要是因為它們在過往移交請求中較少出現,甚至從未處理過,又或涉法律爭議而正在檢討。至於草案建議文件如看來是按有關訂明安排所定的方式簽署、核證、蓋印或其他方式認證,即須當作已妥為認證,與《聯合國引渡示範條約》中建議將引渡程序手續簡化的精神相符。
(圖片來源: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@Youtube影片截圖、蘋果日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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