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內會風波】大律師公會:《基本法》沒授予兩辦監督權 港府三發聲明顯示其混亂與猶豫

2020-4-20 20:18
中聯辦近日表示,港澳辦與中聯辦不是《基本法》第22條所指一般意義上的「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」,港府一度發新聞稿否定說法,其後改口。大律師公會今日發聲明回應,認為中聯辦和港府的言論令公眾深感不安,明顯違反港府在2007年和2018年的表述,而港府就中聯辦地位發表不少於三份公開聲明,內容顯示當局的猶豫及混亂。
至於中聯辦聲稱對香港高度自治有監督權,公會稱中央人民政府本身受《基本法》約束,港澳辦和中聯辦亦應該受《基本法》第22(1)條 下不應干涉香港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的原則約束。 公會強調,《基本法》中沒有任何條文,賦予中聯辦和港澳辦對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行使監督權,如果兩辦的監督權是指有權干預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,則兩辦角色有違《基本法》第11條、第12條及第22條的規定。
公會指,《基本法》第22條內容明確而清晰,香港市民有權得知清晰說法,以及相關法律依據和理由,不確定的現況將會削弱公眾對中央人民政府及特區政府有關《基本法》所保證「一國兩制」原則的承諾和信心。
(圖片來源:港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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